← 返回新闻动态 越南修订《知识产权法》

越南修订《知识产权法》

2025年12月10日,越南国会通过第131/2025/QH15号法律,对《知识产权法》的若干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该法于2026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越南在完善法律制度、便利知识产权注册与保护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申请人应注意2025年《知识产权法》修订中的以下主要变化:

1. 专利

  • 安全审查适用于在越南完成、涉及国防及国家安全技术领域并被列入国家秘密清单的发明,且其申请权属于在越南常住的越南公民或依越南法律成立的组织。此类发明只有在获得越南国防部或公安部许可后,方可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第89a条第1款)。
  • 关于发明人并非自然人的发明不予保护的规定已得到修订和明确。如有依据认定发明人并非自然人,相关专利申请可被认定为无效、不予保护,或已授予的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第96条第1款d项、第109条第2款c1项、第117条第1款e项)。
  • 专利权确权程序的办理期限已大幅缩短。

2. 商标

  • 对于涉及表示国家地理来源标志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申请人应注意:自2026年4月1日起,表示商品或服务来自越南这一国家地理来源的标志被视为不具有显著性,但在申请日前已被广泛使用并作为商标得到认可,或作为具有显著性并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标志组成部分的除外(第74条第2款đ1项)。
  • 商标权确权程序的办理期限已大幅缩短,新的期限适用于2026年4月1日或之后公告的商标申请。
  • 特别是,在经第100/2026/ND-CP号法令修订的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4a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申请人可请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加快实质审查,并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

3. 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可保护客体的范围扩大至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设计(局部外观设计)以及非实体产品的外观设计(第4条第13款)。
  • 根据第131/2025/QH15号法律,申请人在外观设计保护中可享有更多新颖性例外。
  • 关于创作者并非自然人的外观设计不予保护的规定已得到修订和明确。如有依据认定创作者并非自然人,相关申请可被认定为无效、不予保护,或已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第96条第1款d项、第109条第2款c1项、第117条第1款e项)。
  • 外观设计权确权程序的办理期限已缩短,新的期限适用于2026年4月1日或之后公告的外观设计申请。

外观设计申请的公告期限也缩短为自申请被认定有效之日起一个月(第110条第3款)。

4.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确权程序的办理期限缩短如下:

  • 实质审查应在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第119条第2款b项)。该期限适用于2026年4月1日或之后公告的地理标志申请。
  • 申请应在被认定有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告(第110条第3款)。

5. 工业产权及申诉程序中的代理授权

对于自2026年4月1日起,依据《知识产权法》第89条及第119a条通过合法代理人办理的工业产权及申诉程序,申请人应注意以下授权委托书要求:

  • 授权委托书未约定授权期限的,依照《民法典》确定授权期限。
  • 委托方或受托方单方面终止授权的,应出具书面终止授权声明。

工业产权程序中授权事宜的具体指引,见第10/2026/TT-BKHCN号通告第8条。

6. 形式审查结果

自2026年4月1日起,形式审查结束后,越南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驳回决定;被认定有效的申请直接进入公告程序,不再发出有效申请受理通知书。知识产权局将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布进入公告程序的申请清单,并注明各申请的公告日期。

来源:越南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