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商标法》,条文由73条增加至87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2年通过、1983年施行以来首次全面修订,体现了立法重心从侧重注册向更加重视商标真实使用的重大转变。
修订后的法律拟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2019年《商标法》 | 2026年修订《商标法》 | |
|---|---|---|
| 非传统商标 | 未明确将动态商标列为可注册的客体。 | 正式将动态商标及其他非传统商标确认为可注册的标志(第14条)。 |
| 恶意商标申请 | 仅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作出规定。 | 引入客观标准: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申请,应予驳回(第19条)。 |
| 恶意申请的行政处罚 | 申请阶段未规定行政处罚。 | 对某些恶意申请行为引入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第54条)。 |
| 商标使用的定义 | 未明确认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使用。 | 明确认可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进行的商标使用(第2条第3款)。 |
| 注册商标的使用义务 | 不使用撤销程序只能由第三方提出申请。 | 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主管机关也可依职权予以撤销(第57条第3款)。 |
| 异议程序 | 异议期为三个月。 | 缩短为两个月(第36条)。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及1982年《商标法》。